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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9日

留下的是遺愛,還是遺憾?


兩腿一伸,留下是遺愛,還是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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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剛參加完告別式,客戶爸爸-王大叔走得突然,什麼都沒交代。告別式,除了家屬都有到,還來了前妻以及前妻小孩

      愁容滿面是共同寫照。

      葬禮本非歡樂場,我硬擠出笑容湊上前去安慰小惠姐-護喪妻。據說和王大叔還沒正式登記,同居多年早已形同夫妻,訃聞上家屬都默認她,而非前妻。

      小惠姐說,王先生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只有幾萬塊現金和一台開了十幾年的老賓士。早年他有許多投資,也算是日子過得挺愜意的,然而,個性豁達的王先生本就對投資不很在行,從大賺小賠到小賺小賠。最後一次,投資連鎖影碟租賃公司,大賠作收,還有兩百多萬的負債

      能怎樣? 人既死,應該沒問題了。沒想到最讓人困擾的事情發生了。小惠姐聽說,如果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負債就要自己去償還

      兩人雖無夫妻之名,卻有夫妻之實,早已有了子女。子女,未來可能要去扛這債務。聽到拋棄繼承及債務,旁邊王家兄弟姊妹開始七嘴八舌討論了起來。

      "還有小孩,應該和我們沒關係吧" 王大哥開口。

      "我聽說要拋棄,不然會牽拖到我們這邊來" 旁邊王家二姐接著說。"聽說隔壁陳媽媽他們以前就是這樣負債的"。

      "連房子都沒得住了" 王家小妹說。"好慘喔,陳媽媽兩個小孩都公務員,現在每個月薪水都要還債主"

   
      小惠姐愁容滿面,不知如何是好。......

====================================果真如此嗎????

      許多老舊的觀念裡,對於稅法、遺產、強制執行、繼承等,存有不實、錯誤觀念。

      首先,雖98年以前,民法繼承篇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得採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以及拋棄繼承。然而,拋棄繼承權有其行使的時間限制,概括繼承則擔心外面留有數額不明債務(比方私人借貸、債務擔保)。

      所以對於繼承方式,早已於同年5月修訂為以其繼承遺產所得為限,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有限責任)。所以即便沒有去拋棄繼承,仍不會概括承受債務

      但,我還是建議他們去拋棄,而且一定要通知王家所有親屬都要去辦理,避免債務炸彈跑到自己身上,原因出在避免麻煩。因為剩餘遺產不多,而為了繼承這些許的遺產,卻要面對可能存在的"隱藏"債務(私人借貸、本票、聯名擔保),而債權的時效最少有15年

      而同時,我也建議他們------雖然我知道這樣講很白目,但是,如果留下的是保險金,結果可就大不相同。

      怎麼說呢??我們都知道,保險金要保人生前將其剩餘保單價值指定贈與給受益人契約行為,而經由法令的特許,此贈與行為不受遺贈稅法規範,獨立於被繼承人財產權外,且不因其贈與行為而視為擬制遺產,也不計入遺產總額。換言之,可以將生前剩餘財產與債務做完美切割。

      人亡,債消。而不是人走、茶涼,徒留遺憾。

      經營公司是辛苦的,特別是要面對環境變動,可能增資,可能貸款,更有可能發生各種債權債務糾紛。

      而財務風險移轉,就是將經營公司過程中,產生的這些債務,完美的移轉給保險公司去承擔,避免債留子孫懲罰後代

      要留下的,應該是遺愛,而不是遺憾......。

2013年7月10日

到底是想要,還是需要,還是非要不可?

到底是想要,還是需要,還是非要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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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和一個好友談到關於理財的價值觀----到底是想要、需要、還是非要房子不可?我上了另外一堂課。

我說,秉持著財務學機會成本的觀念,當下你擁有房子,卻增加了負債,事實上並不是真的"擁有",而只等同於租借。如此還不如將頭期款預備金,去做其他更高收益的運用,省了前端利息又可以增加收入。

他說,擁有一個房子,不是房子,是家。房子之於一個家庭來說,並不只是遮風避雨的地方,而是"真正能安心落腳之處"。所以女人會想要有房子,男人會想要有房子在於此。這種安心和滿足是錢買不到的,即便多繳了好幾年的利息和負擔一筆七八百萬的貸款,值得。

在我的財務觀念裡,財務的現金維持穩定 > 投資收益 > 購買消費財。
而在他的觀念裡, 一家人的快樂 > 現金穩定 > 投資收益,收益在最後端。

金錢算的出你的生活品質擁有什麼,但算不出快不快樂。
所有的專業都是為了解決"人"所擔心害怕的問題,而非為了製造新的問題。

無論如何,多點人性,Keep going